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日期:2013-06-19 15:46
指导,各地区要将有关情况每月上报上一级安委会办公室,各相关部门要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
(五)要把安全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必须现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依法停产整顿,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复产必须经过验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五、有关要求
(
13/26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刷新
WAP首页
网页?/a>
登录
05/18 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