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国家阻燃制品法规和标准体系
日期:2009-05-30 00:00
许多发达国家在采用阻燃制品以防止公共场所发生恶性火灾、保护人身安全方面起步比中国早,不少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规和标准体系。
《日本消防法》的第8条第3款规定:高层建筑或地下商业街、影剧院、宾馆饭店、医院及政令规定的防火对象物所采用的阻燃制品(如:帷幕、窗帘、展板等),其阻燃性能必须高于政令所规定的标准,并规定这些阻燃制品或材料必须加施和阻燃性能相对应的标识。政令规定的防火对象物所采用的阻燃制品是指:窗帘、布质百叶窗、帷幕、地毯类及毛毡类铺地材料、展厅用展板、舞台幕布、舞台大型道具用的板材和施工用板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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