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3-03-13 16:02
在施工前组织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底,并形成文字记录,由各方签字并盖章。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组织不载客试运行调试,
试运行调试三个月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质量责任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二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承担勘察、设计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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