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3-03-13 16:02
可以委托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检查。
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规模,配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相关专业监督人员。
第七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安全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质量隐患,责令立即整改;对于重大安全质量隐患,责令暂时停止施工。
第七十四条城市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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