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3-03-13 16:02
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工程监理资料立卷归档。
第六章工程监测、质量检测单位安全质量责任
第五十八条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业务的工程监测单位(以下简称监测单位),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资质,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监测单位不得转包监测业务,不得与所监测工程的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五十九条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质量检测单位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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