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公布
日期:2013-02-21 13:32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要求,对生产、储存、使用、经营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三、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状况,补充和确定本辖区内实施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类项及具体品种。
四、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将本通知要求(《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3年完整版)》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在线办事栏目中表格下载之危化品下载)传达至辖区内的化工企业和其他相关单位。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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