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
日期:2012-10-17 17:34
20。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维持原反倾销措施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对中国大陆的倾销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自2012年10月13
3/7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刷新
WAP首页
网页?/a>
登录
08/16 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