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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老年人建筑消防安全设计优化对策
日期:2012-08-24 13:53
规范》(以下简称《建规》)第5.1.7条的要求,老年人建筑一般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如为三级耐火等级则不应超过2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如为四级耐火等级不应设置在二层,第5.3.3条要求老年人建筑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第7.2.2条要求附设在居住建筑中的老年人建筑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乙级防火门。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对于老年人建筑的设置并无特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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