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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12-08-14 16:56
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不需要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将实行企业申请、设区的市级安监局和县级安监局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设区的市级安督局负责经营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化品、加油站、专门从事危化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从事危化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以及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化品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县级安监局负责上述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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