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养老机构火灾隐患提出研究消防安全对策
日期:2012-07-11 14:03
、建筑要求。老年公寓、养老院等养老机构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结构不宜低于一、二级;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民用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或部位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乙级防火门。房间隔墙、吊顶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隔墙应封闭至上层楼板。场所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楼层不宜超过3层,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超过2层或设置在3层及3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只允许设在建筑一层。
公共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50m,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应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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