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消防产品管理办法》于6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
日期:2012-06-19 09:22
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产品生产、销售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消防产品监督检查信息互相通报机制。
省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消防产品监督检查结果按照各自职责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国家消防产品技术规范、标准;
(二)负责对消防产品市场准
3/16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刷新
WAP首页
网页?/a>
登录
08/18 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