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门不防火”问题突出及改进防火性能之对策
日期:2012-06-13 13:12
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这样一个法律条款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只具象征意义,没有哪个单位去认真对待,公安消防机构作为执法机关在实际执法监督过程中也无法执行,为了一扇防火门或者一个闭门器或者一个铰链,去专门下发一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然后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再依法进行处理,结果只能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而被处罚对象对受到的处罚却丝毫不当一回事,无关其痛痒,既浪费了消防监督员的工作时间,又不能解决问题,还严重影响了《消防法》作为法律应有的尊严,建议修改此条款,对不能切实履行消防责任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较为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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