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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条例》重提高层建筑应配自救逃生器材规定
日期:2012-04-24 16:07
准也非强制性标准,因此,条例中暂不宜作具体规定。基于上述考虑,法制委员会建议在修订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一条,即:高层建筑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避难、逃生设施。高层建筑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配备缓降设施、防烟工具、口哨、手电筒等自救器材。
去年底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要求,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结合我省实际,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这方面的规定,表述为: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严重损坏文物最高罚款五十万元
《长春市文物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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