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条例》重提高层建筑应配自救逃生器材规定
日期:2012-04-24 16:07
水利部门及所属饮用水水源管理机构负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予以处理,或者转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理。环保部门负责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控(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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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审议。据了解,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收到省人大内司委转来的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在条例中增加在既有、改建、扩建、新建楼宇及高层住宅中,必须配备救生缓降器等自救逃生器材。
对于高层建筑业主或者使用人也有必要作出应当配备自救逃生器材的规定。
但鉴于救生缓降器目前尚无统一的国家标准,地方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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