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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吉林省消防条例》6月将走进千家万户
日期:2012-04-19 15:09

新《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等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含火灾发生时优先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病人的相应措施。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2、强化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责任
新《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管理范围内,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对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以及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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