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产权建筑之火灾隐患原因和防治对策
日期:2012-03-06 15:54
一旦建设单位的产权出售以后,基本上就对该建筑消防设施维护方面失去监管权;对于设立业主委员会的建筑来说,由于其自身不具备法律承担能力,消防行政执法对其无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理;同时,就相关的物业管理部门来说,一旦维护保养费用超过其预想范围或者整改难度太大,往往导致其以经济效益差为由,退出此幢建筑管理。一般来讲,物业管理部门既是消防行政执法对象,也是整改火灾隐患的牵头人和组织者,一旦物业管理部门退出管理,消防部门即使对其进行处罚,但火灾隐患整改难度有可能反而变的更高。
三、多产权建筑火灾隐患防治对策
(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创立管理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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