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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2-02-07 10:27
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必要时,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国务院质检部门经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已经确认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信息以及生产者实施召回的相关信息;对汽车产品存在的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可以发布预警信息。
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已经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对缺陷汽车产品进行运输所需的必要费用。
据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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