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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2-02-07 10:27
动也进一步予以明确。规定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预防和消除缺陷的活动。
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者对可能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调查分析后,未如实报告调查分析结果等8种行为,质检部门可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租赁或者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并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若以1万辆缺陷汽车,每辆售价20万元计算,罚金上限可达到2000万元。
在汽车生产者不主动实施召回时,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补救措施,即国务院质检部门获知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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