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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建设工程装饰装修阻燃材料检验程序暂行规定》
日期:2010-06-12 00:00
重新阻燃处理后,应实施抽样检验。
第五条装饰装修材料进场后,施工单位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按照以下步骤和方法实施现场取样和抽样,填写《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清单》,样品密闭包装并加贴有封样人和见证人签名以及施工单位印章的封条后,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
(一)施工单位在材料进场后,应核查其是否已获得《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和燃烧性能检验报告,其燃烧性能是否符合《装修设计规范》和《阻燃要求和标识》要求;产品或其包装上是否加载阻燃制品标识。
(二)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阻燃装饰装修材料,施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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