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新规定
日期:2011-02-21 00:00
配备专兼职检修人员,负责市政消火栓的安装、维修和保养。市政公用企业和建设等单位在停电、停水以及截断通信线路、修建道路等影响公共消防设施使用的作业时,应当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备案提供技术服务的;维护管理单位未设置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的;未配备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的;消防控制室未落实24小时两人值班制度
2/4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刷新
WAP首页
网页?/a>
登录
08/05 1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