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新规定
日期:2011-02-21 00:00
近日从河北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已经《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并将于4月1日开始实施。
按照该《规定》,供水单位在进行供水管网建设、改造时,应当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统一建设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要求的,应当进行改造或者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
该《规定》明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与城市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保证公共消防设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城乡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预留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供水单位应根据实际
1/4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刷新
WAP首页
网页?/a>
登录
08/05 1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