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修订稿
日期:2011-12-13 09:12
土地使用手续,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评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予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机构依法停止供电。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决定撤销或责令关闭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特殊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玻璃纤维行业生产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中涉及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年第3号公告《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同时废止。
本准入条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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