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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修订稿
日期:2011-12-13 09:12
第三、四、五款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应要求限期整改。经检查组核查符合准入条件要求后,才能重新开工生产。
(三)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玻璃纤维生产企业执行准入条件情况的督促检查和管理。工此和信息化部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玻璃纤维和玻璃球生产企业名单。中国玻璃纤维工业协会及各级行业协会、有关技术、认证和检验机构应协助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的准入管理工作。
(四)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玻璃纤维、玻纤制品加工、玄武岩纤维和改扩建玻璃球生产线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备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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