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修订稿
日期:2011-12-13 09:12
门要严格依据本准入条件对项目进行备案。土地供应、环境评价、信贷融资、电力供应等手续,应依据本准入条件的规定办理。
(二)新建玻璃纤维、玻纤制品加工、玄武岩纤维和改扩建玻璃球生产线项目投产前,需经省级及以上工业、土地、环保、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质检等行政管理部门组成的检查组按照此准入条件第一、二款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应限期完成相关建设内容。经检查组核查符合准入条件要求后,方能投入生产运营。
新建玻璃纤维、玻纤制品加工、玄武岩纤维和改扩建玻璃球生产线项目投产半年后,要经检查组按照此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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