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修订稿
日期:2011-12-13 09:12
或特种成分的玻璃纤维,单丝直径小于7微米的细纱,且产品质量和规格达到国际标准,生产规模不小于2000吨/年。
(二)禁止新建无碱、中碱玻璃球生产线。资源、能源具有优势地区的玻纤企业在改扩建无碱、中碱球窑时,单窑生产线规模应达到20000吨/年及以上,玻璃熔制工艺中禁止使用白砒作为澄清剂,玻璃成分必须符合行业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改扩建特种成分的玻璃球窑,单窑生产线规模不小于5000吨/年。
(三)新建玻纤制品加工企业规模为年销售收入4000万元/年及以上,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设备,禁止使用陶土坩埚玻璃纤维拉丝产品生产玻纤制品。
(四)依法立即淘汰陶土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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