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修订稿
日期:2011-12-13 09:12
用水源保护区建设玻璃纤维生产企业,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和城市非工业规划区新建玻璃纤维生产企业。上述区域内已经投产的玻璃纤维生产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原则禁止没有能源优势的地区新建、改扩建玻纤项目。鼓励西部地区建设玻纤及制品加工项目。
二、工艺与装备
(一)严禁新建和改扩建中碱玻璃纤维池窑法拉丝生产线。新建无碱玻璃纤维池窑法粗纱拉丝生产线(单丝直径9微米)单线规模达到50000吨/年及以上,细纱拉丝生产线(单丝直径9徼米)单线规模达到30000吨/年及以上。新建玻璃纤维代铂坩埚法拉丝生产线必须是生产高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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