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台《防火材料见证取样程序规定》
日期:2010-11-26 00:00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检查有关样品,以确认取样是否有效。
第十二条检验机构接受见证取样检验,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出具检验报告,并确保数据的客观性、公正性。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受理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核查防火材料的见证取样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将见证取样检验报告附卷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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