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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防火材料见证取样程序规定》
日期:2010-11-26 00:00
的行为。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实施建筑内部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或进行备案抽查时,应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有关文书中应明确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防火材料名称、批次及燃烧性能要求等。
第六条建筑内部装修工程中使用的不同规格型号不同批次的防火材料应分别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第七条取样的样品应由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在场监督的情况下,按照《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检测分类表》(见附录2)中规定的样品规格和数量随机抽取,并将样品当场封装,加贴见证取样封条(见附录3)。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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