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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新规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7-09   浏览次数:6512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纳入年度执法计划抽查企业应急演练。近日,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制定并印发了《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将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由专家开展评审。《细则》明确,该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同时,生产经营单位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实用性负责。非煤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含)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除此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应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及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应急预案评审时,应当包括不少于3名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的专家,采取会议的形式,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依法向社会公布。《细则》明确,应急预案根据评审和论证意见修订完善后,由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同时,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原则和隶属关系,向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同时,县级以上政府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建立定期评估制度。《细则》提出,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对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给出结论。

《细则》明确,非煤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含)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人员、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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