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燃防火材料-网上贸易平台 | | WAP浏览
服务热线:4006555305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专家专栏 » 消防 » 正文

解读《火灾自动报警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6-29   浏览次数:14113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以下简称《火施规》)已于2020年3月1日实施,根据大家反馈的一些问题,尤其是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以下简称《火设规》)的矛盾问题,解答如下:
 
  出现问题的原因:《火施规》依据正在修订的《火设规》制定,由于《火设规》尚未发布,因此出现了个别条文与现行《火设规》不一致甚至矛盾的现象。
 
  解决问题的措施:原则上,按现行《火设规》设计的项目,仍按设计要求实施,应予以认可!但是,《火施规》的个别条款是对现行《火设规》进行修正和补充,为确保系统正确有效,这类情况应按《火施规》实行。
 
  详解如下
 
  一、火灾声光警报器的联动区域,《火施规》仅要求“启动报警区域内所有的火灾声光警报器”(4.12.6),而《火设规》要求“启动建筑内的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4.8.1)。
 
  1、疑惑:当确认火灾后,火灾声光警报器的联动区域,《火施规》第4.12.6条仅要求“启动报警区域内所有的火灾声光警报器”,而《火设规》第4.8.1条要求“启动建筑内的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两者存在矛盾。
 
  2、解读:《火施规》仅要求启动报警区域内所有的火灾声光警报器和扬声器,这是为方便调试提出的简化要求,并不代表联动区域的改变。
 
  3、处置:按《火施规》调试,调试完成后,仍应按《火设规》第4.8.1条要求,将火灾声光警报器设置为“在确认火灾后启动建筑内的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
 
  二、消火栓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需要三个独立的信号才能联动?
 
  1、疑惑:《火施规》第4.17.6第1款:应使任一报警区域的两只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和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同时使消火栓按钮动作;
 
  按此条文要求,需要三个报警信号动作,才可以联动消火栓泵,这与现行《火设规》是矛盾的,按现行《火设规》规定:当消火栓所在报警区域的一只火灾探测器,或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同时消火栓按钮动作时,应联动消防水泵,也就是说,现行《火设规》只需要1个报警信号+消火栓按钮信号就可以联动消防水泵。
 
  2、解读:出现这个问题的原因是:新版《火施规》是根据正在修订的《火设规》制定的,由于新版50116还没有发布,导致了这个矛盾的发生。按新版50116的规定,消火栓按钮的联动,应在火警信号确认后才可进行,而火警信号的确认需要两个独立的报警信号才成立,因此出现了《火施规》第4.17.6第1项的条款。
 
  3、处置:在修订版《火设规》尚未实施以前,仍按现行《火设规》设计,对于按现行《火设规》设计的图纸,仍可按设计图纸施工,应予以认可!也就是说,在修订版《火设规》尚未实施以前的消火栓按钮联动,仍可按现行《火设规》规定:当消火栓所在报警区域的一只火灾探测器,或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同时消火栓按钮动作时,联动消防水泵,不需要按《火施规》第4.17.6第1项执行。
 
  详细解读,可参考:消火栓按钮报警联动信号的矛盾处置。
 
  三、疏散通道的防火卷帘调试,《火施规》要求同一“报警区域内”的报警信号(4.13.5),而《火设规》仅要求同一“防火分区”内的报警信号(4.6.3)。
 
  1、疑惑:《火施规》第4.13.5第1款:应使一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烟火灾探测器,或报警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两只感烟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火设规》第4.6.3第1款:联动控制方式,防火分区内任两只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或任一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下降。
 
  2、解读:防火卷帘通常以防火分区为单位动作,但是,一个防火分区可能包括多个报警区域,不同报警区域的两个报警信号,并不能确认为火灾,必须是同一报警区域的两个报警信号才能确认为火灾。正在修订的《火设规》会解决这个问题,《火施规》适应新版《火设规》,要求同一“报警区域内”的探测器动作,是正确的做法。
 
  3、处置:按《火施规》要求,将同一“报警区域内”的探测器动作作为启动条件,设计时亦应遵照此要求执行。
 
  四、预作用式灭火系统联动控制,《火施规》要求同一“报警阀防护区域内”的报警信号,而《火设规》要求同一“报警区域内”的报警信号,两者不一致:
 
  1、疑惑:《火施规》第4.16.8第1款:应使报警阀防护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两只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和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火设规》第4.2.2第1款:联动控制方式,应由同一报警区域内两只及以上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或一只感烟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预作用阀组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
 
  2、解读:《火施规》适应修订版《火设规》要求,要求探测报警信号是属于报警阀防护区域内的信号,但实际上,现行《火设规》中约定的同一报警区域内的条件也是应该满足的,如前所述,两个分属于不同报警区域的信号,不应作为火灾确认信号。
 
  3、处置:探测报警信号应属于“报警阀防护区域”的同一“报警区域内”的信号。
 
  五、雨淋系统联动控制,《火施规》要求同一“雨淋阀组防护区域内”的报警信号,而《火设规》要求同一“报警区域内”的报警信号,两者不一致:
 
  1、疑惑:《火施规》第4.16.12第1款:1应使雨淋阀组防护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两只感温火灾探测器,或一只感温火灾探测器和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火设规》第4.2.3第1款:联动控制方式,应由同一报警区域内两只及以上独立的感温火灾探测器或一只感温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雨淋阀组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
 
  2、解读:《火施规》适应修订版《火设规》要求,要求探测报警信号是属于雨淋阀组防护区域内的信号,但实际上,现行《火设规》中约定的同一报警区域内的条件也是应该满足的,如前所述,两个分属于不同报警区域的信号,不应作为火灾确认信号。
 
  3、处置:探测报警信号应属于“雨淋阀组防护区域”的同一“报警区域内”的信号。
 
  六、水幕系统用于防火卷帘保护时,采用单一信号联动防火卷帘下降至楼面,违反《火施规》第4.16.16强条要求?
 
  1、疑惑:《火施规》第4.16.16条第1款: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用于防火卷帘保护时,应使防火卷帘所在报警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一只火灾探测器或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使防火卷帘下降至楼板面。
 
  2、解读:《火施规》第4.16.16条仅是针对于水幕系统调试,本条款的本意是:防火卷帘所在报警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一只火灾探测器或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及防火卷帘下降至楼板面的反馈信号,联动水幕雨淋阀的开启。
 
  3、处置:按解读要求调试雨淋系统,同时,防火卷帘的联动控制,应满足《火施规》第4.13章要求。
 
  七、加压送风系统的联动控制,《火施规》要求同一“报警区域内”的报警信号(4.18.5),而《火设规》仅要求同一“防火分区”内的报警信号(4.5.1)。
 
  1、疑惑:《火施规》第4.18.5第1款:应使报警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两只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和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火设规》第4.5.1第1款:应由加压送风口所在防火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
 
  2、解读:加压送风系统的联动,通常以防火分区为单位动作,但是,一个防火分区可能包括多个报警区域,不同报警区域的两个报警信号,并不能确认为火灾,必须是同一报警区域的两个报警信号才能确认为火灾。正在修订的《火设规》会解决这个问题,《火施规》适应新版《火设规》,要求同一“报警区域内”的探测器动作,是正确的做法。
 
  3、处置:按《火施规》要求,将同一“防火分区”且同一“报警区域内”的探测器动作作为启动条件,设计时亦应遵照此要求执行。
 
  同时,必须说明的是:关于防排烟系统的控制,《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也必须执行,比如:当任何一个常闭送风口开启时,相应的送风机均应能联动启动(7.3.1);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加压风机应能自动启动(5.1.2)。
 
  八、挡烟垂壁的联动控制,《火施规》仅要求“同一防烟分区”的报警信号(4.18.8),而《火设规》要求“同一防烟分区内且位于电动挡烟垂壁附近”的报警信号(4.5.1),两者存在明显矛盾。
 
  1、疑惑:《火施规》第4.18.8第1款:应使防烟分区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两只感烟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火设规》第4.5.1第2款:应由同一防烟分区内且位于电动挡烟垂壁附近的两只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
 
  2、解读:挡烟垂壁的联动控制条件,《火设规》第4.5.1第2款的描述不妥,修改版的《火设规》会进行修正,《火施规》适应新版《火设规》要求进行调整,是正确的做法。
 
  3、处置:按《火施规》要求,将同一防烟分区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两只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器动作为启动条件,设计时亦应遵照此要求执行。
 
  同时,必须说明的是:关于挡烟垂壁的控制,《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也必须执行!
 
  九、现行《火设规》要求“未集中设置的模块附近应有标识”(6.8.4),但新版《火施规》好像取消了此要求?
 
  1、疑惑:根据《火施规》第3.3.17要求,模块或模块箱隐蔽安装时,在安装处附近应设置检修孔和尺寸不小于100mm×100mm的永久性标识。按此规定要求,没有集中设置的明装模块将不再要求设置标识,这与现行《火设规》是矛盾的,按现行《火设规》规定:未集中设置的模块附近应有尺寸不小于100mm×100mm的标识(6.8.4)。
 
  2、解读:出现这个问题的原因是:新版《火施规》是根据正在修订的《火设规》制定的,由于新版《火设规》还没有发布,导致了这个矛盾的发生。考虑明装模块通常会自带标识,因此新版《火设规》将不再要求明装模块另外设置标识。
 
  3、处置:在修订版《火设规》尚未实施以前,仍应按现行《火设规》设计,对于按现行《火设规》要求设计了标识的图纸,仍宜按设计要求设置永久性标识,如需取消应履行变更手续。

本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更好服务读者、传递信息之需,并不代表<防火资源网>赞同其观点,<防火资源网>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持异议者应与原出处单位主张权利。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 返回顶部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 周排行
  • 月排行
  • 总排行
最新资讯
 
 
 
 
网站首页 | 广告服务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服务协议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留言 | 旧版本 | 闽ICP备09009213号
©2019-2021 FIRET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闽ICP备09009213号-1在线客服 点击QQ交谈/留言 点击QQ交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