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 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 年10 月1 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0.2、3.0.8、4.1.2、4.1.3、4.1.12、4.2.7、4.3.1、6.1.1、6.1.11、(1、2、3、5、6)、6.1.16、7.4.2
、7.4.6、(1、2、7、8)、7.6.1、7.6.2、7.6.3、7.6.4、9.1.1、9.1.4(1、2、3)、9.4.1、9.4.2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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