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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争端尘埃落定 中国发展为何受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9-01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1044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日前发布专家组报告称,中国限制铝土、焦炭等9种原材料出口违反国际贸易规则。


        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日前发布专家组报告称,中国限制铝土、焦炭等9种原材料出口违反国际贸易规则。驳回中国所称的原材料出口关税和限额机制是为保护环境和稀缺资源的说法。

中国驻世贸组织代表团对这一初裁报告表示遗憾,并表示将在适当时机对该贸易争端采取跟进措施。《华尔街日报》6日引述美国贸易代表柯克的话说,世贸组织的裁定是美国和世界各国制造商和工人的重大胜利。美国《波士顿环球报》6日评论说,世贸组织的裁决也证明,世界技术行业对中国原材料的出口依赖程度有多高。被炒得沸沸扬扬的WTO稀土争端尘埃落定。

7月5日,WTO专家组就欧盟、美国、墨西哥起诉中国限制出口基础原材料一案作出裁决。截至目前,官方没有争端方上诉的报道。严格地说,此案尚不是稀土之诉(涉及的产品不全是稀土),是欧美试图运用WTO规则迫使中国放开稀土出口的“前奏”。真正的稀土之诉如果上演,会更激烈。

欧美起诉称,中国在规制铝矾土、焦炭、氟石、锰、镁、碳化硅、金属硅、黄磷、锌出口方面,违反WTO规则和《入世议定书》承诺,采取40种措施限制出口,包括征收出口税、分配出口配额、实施出口许可证、要求最低出口价格,以及其他没有公布的措施。阿根廷、巴西、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印度、日本、韩国、挪威、中国台湾、土耳其和沙特阿拉伯以第三方身份参诉。

裁决之后,国内普遍舆论认为中国输了,有人抱怨裁决不公。但客观地说,这个裁决并没有触及中国出口限制措施的根本,只是中国和欧美在WTO舞台上一个有趣的表演,不乏精彩的对决。

上诉的意义不大

专家组除了对少部分产品(黄磷)行使“诉讼经济”原则,不予审理之外,最后支持了起诉方的绝大多数诉求,裁定中国败诉。有人不禁要问,中国为什么没有上诉呢?

仅就诉讼技巧而言,可以上诉,但就实质意义而言,上诉的意义不大。

中国对这些基础原材料的出口限制措施,年年都有新的变化,非常灵活,整套规制措施涉及100多种法律法规和其他文件,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达到规制的目的,没有必要在诉讼上争来辩去。

对出口产品进行规制是国家经济主权的体现,虽然专家组裁定中国不能引用《关贸总协定》(1994)第二十条的“生命健康例外”和“环保例外”进行抗辩,那中国人的健康和环保问题谁负责,说到底还是中国人自己负责。诉讼仅是游戏规则的博弈,能影响国家经济主权的行使,但很难起决定性作用。虽然在诉讼上失败,中国可以综合利用其他谈判筹码,与欧美一揽子解决问题。

中国已经在新的出口规制措施里作了微量调整,适度提高出口配额,变相安慰欧美,以免矛盾进一步激化。这是国际关系中一种有效的缓冲方式。欧美也很清楚,通过诉讼让中国完全放开出口是不可能的,解决问题的中心不在唇枪舌剑的公堂上,而是在和平友好的谈判桌上。

就此案诉讼本身而言,中国输了,或者因为《入世议定书》的承诺过于严格,或者因为举证技巧存在问题,但就限制基础原材料出口而言,政策不会变,也不能变,欧美并没有达到诉讼的目的。投石问路之后,欧美会不会剑指中国稀土出口,再行起诉,大家拭目以待。但通过这次诉讼,中国也有了前车之鉴,如果欧美针对稀土出口起诉,肯定会更有效的抗辩,谁赢谁输尚难定论。

游戏规则的博弈

第一回合中国利用管辖权异议先发制人

诉讼刚开始,中国利用WTO专家组的管辖权问题先发制人。中方指出,起诉方没有非常明确地罗列中国的出口限制措施,有些表述很模糊,不应该在专家组的管辖权范围之内。更主要的是,在诉讼过程中,中国先后颁发了109个涉及出口限制措施的法律法规,关税配额和许可证等每年一变,被诉措施是2009年的,到2010年已经失效,专家组应该审理2010年的新措施,而不是已经失效的措施。

专家组因这一招犯了难,先后下发了两次初裁,不再审理起诉方表述模糊的涉案产品和措施。同时,他们参考以前的“智利价格措施案”、“欧盟电子产品案”、“美国不锈钢案”等认定,如果2010年的措施在实质上已经不同于2009年措施,则不再审理,如果没有实质不同则继续审理。

第二回合《入世议定书》捆住了中国对决的手脚

征收出口税是否违规是双方争辩的核心。起诉方称,中国《入世议定书》是WTO规则的组成部分,根据该议定书第十一条第3点和其附件六,中国已经承诺不再对附件中没有列举的产品征收出口税,也不再提高对列举产品的出口税幅度,如果遇到特殊情形必须征税或提高征税幅度,中国应该事先与其他相关国家协商,寻找共同接受的解决方式。

在无法否定议定书规定的情况下,中国引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第二十条的“生命健康例外”和“环境保护例外”进行反驳。这是国内舆论认为中国可以据理力争的基本点。

但起诉方坚持中国《入世议定书》已经作出了具体承诺,排除了这两个例外条款对中国的适用。遗憾的是,专家组采纳了起诉方的意见,认为虽然不让中国适用这两个例外条款是不公平的,但《入世议定书》已有约定,无法改变。

专家组的认定不符合WTO规则基本精神,这是一个非常不好的开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第二十条的例外条款非常有用,如果为了保护公共道德、生命健康、环保和其他紧急措施,任何WTO成员国都可采用不符合WTO规则的贸易规制。许多成员国就是以这些条款成功抗辩的。如果中国在以后的诉讼中因为《入世议定书》无法适用这些例外条款,胜诉几率会大大降低。

第三回合误用举证责任

出口配额的分配是争辩的第二个核心,涉及《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第十一条。根据该条,除了关税和相关费用之外,成员国原则上不能采用配额、许可证等方式对进出口进行数量限制,但如果为了应对食品和其他关键物资紧缺,为了遵守产品分类规则,为了农产品和渔业产品的产业调整,可以采用配额、许可证等措施限制进出口。如果中国能够成功证明,对基本原材料的出口限制措施符合该条“但书条款”(在规定了一般原则的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况的条款)其中一项的规定,则可以在配额分配方面胜诉。

然而,中方误用了举证责任,认为应该由起诉方证明中国的出口限制措施符合“但书条款”的例外规定。专家组认为,举证责任在中方,起诉方没有证明义务;既然中国没有成功举证,则败诉。


中国入世议定书

第十一条对进出口产品征收的税费

3.中国应取消适用于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除非本议定书附件6中有明确规定或按照GATT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第八条的规定适用。

注:《中国入世议定书》附件六仅列明84个税号的商品不承诺取消适用于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许多在近年引起关注的资源性产品(如稀土、锰等)并未被列入,这为今后的争端埋下了伏笔。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

第二十条一般例外

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缔约国采用或实施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

(乙)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庚)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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