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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可借鉴国外经验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6-28   来源:慧聪消防网   浏览次数:2275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火灾公众责任险是被保险人因为火灾造成的第三者的伤害,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准的转移经营者风险的保险。

公众聚集场所火灾事故发生后,利用公众场所火灾公众责任险作为其火灾事故的补偿机制,可以保证补偿资金的及时性和充分性,是一种较好的补偿形式。 火灾公众责任险是被保险人因为火灾造成的第三者的伤害,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准的转移经营者风险的保险。

但是当前可以发现,由于大部分经营者保险意识薄弱,存在侥幸心理,加之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比较专一,消费水平比较低,保险公司缺乏推广该险种的动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广普及状况很不理想。目前,我国火灾公众责任险的试点工作正在多个省市全面铺开,但是由于我国尚未出台统一的强制性法规,以及我国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还存在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所以,我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还尚未广泛得到推行。

但是,火灾公众责任险强制推行是一种必然趋势,所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对于推行我国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十分必要的。

火灾保险起源于德国。1959年德国汉堡市的造酒业者成立了火灾合作社,至1676年,由46个相互保险组织合并成立了火灾合作社,其后,合并成第一家公营保险公司——汉堡火灾保险局。但真正意义上的火灾保险是在伦敦大火之后发展起来的。1666年9月2日,伦敦城被大火整整烧了五天,市内448亩的地域中373亩成为瓦砾,占伦敦面积的83.26%,13200户住宅被毁,财产损失1200多万英镑,20多万人流离失所,无家可归。次年牙医巴蓬独资设立营业处,办理住宅火险,并于1680年开办了一家4万英镑资本金的火灾保险公司;巴蓬的火灾保险公司根据房屋租金和结构计算保险费,并且规定木结构的房屋的费率为5%,砖瓦结构房屋保费的费率为2.5%。这种差别费率被沿用至今,因而巴蓬被称为“现代火灾保险之父”。

目前,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运用市场化风险转移机制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其中伤亡人员的赔付主要由保险公司承担。如日本、韩国、俄罗斯、瑞士、英国等国家都规定,公共场所实施包括火灾责任的公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我国台湾地区所有公众责任保险均为强制保险。


英国

英国在1714年出现了联合火灾保险公司,它是一个相互保险组织,费率计算除了考虑建筑物结构外,还考虑建筑物的场所、用途和财产种类,即采用分类法计算费率,是火灾保险的一大进步。

法国

在法国,被保险人向各保险公司购买火灾保险时,自然灾害保费即由各保险公司代收,并缴入EQC巨灾准备金。大灾准备金的70%,投资于新西兰的政府公债、债券、购买银行票券或以现金方式孳息,另30%则投资于全球资本市场。据EQC年报显示,各年度累积的准备金绝大部分均来自于投资收益,仅有极少部分来自于核保收益。
美国

1873年马萨诸塞成为美国首先使用标准火险单的州,标准火险单的使用减少了理算的麻烦和法院解释的困难,是火灾保险的一大进步。这一时期的火灾保险业在保险条款中大多规定与消防有关的制约条件,如在保险条款中制定与保险标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等有关的保险费率等,开始了消防与保险的最初结合。这些措施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投保人的火灾防范意识,客观上起到了减少火灾的作用。

美国的损失管理服务公司(INALossControlServices,Inc.)的主要业务就是提供包括火灾在内的危险管理咨询,依据自身在危险控制方面的专业优势,对企业做出深入的调查,估测存在的潜在危险,提出评价和改进意见,或者设计新的方案。美国还有一家名为FM(FactoryMutual)的防灾科研咨询机构,拥有2000多名技术和科研人员,拥有全球最大的火灾试验馆和设备齐全的检测中心,用来为美国三大工业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只有通过FM的标准,才可在三大保险公司投保,享受低费率、高赔付的好处。

目前,随着通用、摩托罗拉等大公司来华建厂,FM的业务已经延伸到中国。这种立足于主动预防灾害事故的保险机制,非常值得学习和借鉴。

美国纽约标准火险保单还对损失赔偿有一些具体限制:1.赔偿金额不能超过保单面值;2.按实际现金价值赔偿,即财产损失当时的重置成本减折旧;3.对财产修理和重置只按与修建时的类似材料支付赔偿金;4.对根据法令规定增加的修理成本概不负责;5.对营业收入损失及其他间接损失不负责;6.必须以可保利益为限。

日本

日本的火灾保险业务已开展了120多年。现有好几家专营的火灾保险公司。当投保人因火灾造成财产损失,需要保险公司赔偿时,应先向管区内消防署递交申请,然后持消防署出具的受灾证明书及火灾原因、损坏程度证明文件等才能向保险公司索取赔偿。火灾保险公司也主动参予受保单位的火灾预防工作,如东京海上保险公司每年要检查两次受保单位的火灾隐患。在日本,房屋所有者一般都是贷款建房、购房,银行内部规定,如果房屋所有者不参加火灾保险,银行会有借贷风险,可以不发放贷款。

日本出租房屋的租金往往明确写明含火灾保险费(对于不动产),出租者一般要求承租者对其使用的东西购买火灾保险(对于动产),日本甚至有火灾保险公司。新加坡、香港消防队员在救火时损害第三方的财物,由保险公司根据保单情况理赔。草案从实际出发,规定发生群死群伤可能性较大的“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目前,在我国现实工作中,安全评估及防灾防损工作在保险各项业务中是最薄弱的一个环节,甚至被视为可有可无的工作。对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基本上还是停留在计划经济时期,存在着只有消防部门唱独角戏的局面。

国外许多成熟的保险公司都非常重视防灾防损服务,建立火灾保险科研机构,开展预防火灾的技术研究,有的设有防损工程部,为客户和准客户提供防灾防损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包括实地勘查以对火灾风险进行综合性评估,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提交书面整改建议。保险公司还要对重点客户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包括如何制定消防应急程序及动火许可制度等等。在保险学院的课程中,还专门设有消防知识和消防法规课程,毕业的学生能够单独对保险客户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注意利用保险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督促指导保险客户对检查中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整改。

此外,美国、日本、法国、德国等国家对火灾保险费率的制定,是按行业、建筑结构、周围环境以及消防措施予以区分,订有很明细的费率表,在承保每笔火险业务之前,必须派人员对保险标的进行查勘,根据其建筑的结构、用途、环境情况、防灾设施以及标的物本身的危险程度来确定费率,企业愿意花很少的费用加强防灾措施以取得较底的保险费率或优惠条件,以减少保险费的支出,一旦承保发生火灾,保险公司就必须按合同理赔。


韩国

韩国在《火灾保险及赔付法》中不但规定了实行强制火灾保险的特定建筑的范围及其赔偿责任、保险责任等,而且授权由非人寿保险公司发起成立的韩国消防协会按照财政监察委员会的许可,从事防火设施和消防装备的安全检查,开展消防科研和推广新技术等活动。同时该法规还规定,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政府建筑、教育设施、商(市)场、医疗设施、娱乐场所、旅馆与住宅建筑、工厂、公寓以及《韩国总统令》中明确的其他人员密集的建筑为特定建筑,要求强制实施火灾人身伤害特定保险。此外,韩国在建筑法律中规定,具有一定规模的商场必须办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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