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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6-07   来源:慧聪消防网   浏览次数:1291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近日新疆克拉玛依等地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减轻灾后被害人的经济负担。

6月1日起,新疆奎屯、克拉玛依、石河子的商场、大型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重点公众聚集场所,将强制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这是新疆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在重点领域强制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目前,金三角地区共有8家财产保险公司,所涉及的单位可以选择到这些财产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奎屯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周涛激说。

这项规定是在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中作出的。该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商场、大型集贸市场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鼓励、引导其他公共聚集场所和生产、运输、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克拉玛依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祈世福、石河子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表示,火灾公众责任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后,损失将由保险公司向受害第三方及时提供赔偿。目前,石河子有9家财产保险公司,克拉玛依有8家财产保险公司,但据统计,火灾公众责任险投保率很低。而6月1日实施的新消防条例将火灾公众责任险纳入法制化要求,有利于促进投保单位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减轻灾后被害人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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