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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避免“环保违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25   浏览次数:1242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自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很多企业要履行的“义务”,也禁止了很多违规行为:比如防止减少污染破坏,接受检查,清洁生产,减少环境污染和危害,遵守总量指标;不得偷排漏排,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使用严重污染工艺、设备和产品;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承担侵权责任等。
 
    企业在履行业务和接受检查时,还要注重几种监管手段:现场检查、查封扣押、按计罚、限产停产停业关闭,严重的可移送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几种违法情况介绍

一、拒绝或阻碍接受检查
 
    法律条款
 
    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企业正确做法
 
    不管是哪级环保部门检查,只要执法人员亮明身份、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企业就应当配合接受检查,保安或者前台要第一时间联系企业相关人员。
 
    企业最常见的拒绝接受检查的行为有:要求执法人员必须说出企业环保负责人姓名,否则不让进入企业;要求提前预约,如无预约将不配合检查。
 
二、未批先建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新《环评法》,未批先建行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企业正确做法
 
    凡是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均须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一是新建企业新增建设项目、或者现有企业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二是对于原有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例如提高产品产能、变更生产工艺、变更生产地点)的,未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
 
三、超标排放
 
    法律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企业正确做法
 
    确保达标
 
四、未经批准跨省转移固体废物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企业正确做法
 
    贮存:危险废物贮存需要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要求。
 
    处置:危险废物转移必须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禁止供货商原厂回收。
 
    转移: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和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贮存、处置的,需经省生态环境厅和接受地省生态环保部门批准。
 
五、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施
 
    法律条款
 
    在线监控如出现故障,应在12小时内书面告知所在区域环保局,并在5天之内修复完成。在在线监控维修期间,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每6个小时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禁止对在线监控设备的取样、分析及传输环节弄虚造假。
 
    企业正确做法
 
    在线监控如出现故障,应在12小时内书面告知所在区域环保局,并在5天之内修复完成。在在线监控维修期间,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每6个小时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禁止对在线监控设备的取样、分析及传输环节弄虚造假。
 
六、未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法律条款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排污申报手续或者变更申报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正确做法
 
    企业应在投产之后,即开始有污染物产生排放之时就开展排污申报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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