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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消防局:加强轨道交通消防安全工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7-07   浏览次数:618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6月17日,公安部消防局下发《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消防部门切实做好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工作。
 
    通知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大量新建,全国已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计40个城市开通或正在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由于城市轨道交通具有运营线路长、站点多、客流量大、地下车站空间封闭、隧道区间狭窄等特点,一旦发生火灾,人员疏散逃生和灭火应急救援难度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火灾事故。因此,各地要充分认识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公安消防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轨道交通的火灾防控工作,进一步增强做好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把城市轨道交通作为消防监督和灭火救援工作的重点,落实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加强灭火救援针对性的研究和演练,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城市轨道交通火灾防得住、灭得快,科学高效处置。
 
    通知要求,依法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消防监督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切实把住消防安全源头关,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施工、投入试运营的,要立即书面报告当地政府,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明确相关行业部门和单位的责任。要依法督促轨道运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强化日常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要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轨道运营单位采取措施整改,消除隐患;一时无法整改的,必须督促轨道运营单位加强人防、技防措施,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并依法书面报告政府。
 
    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灭火应急救援准备。公安消防部门要在当地政府及公安机关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建立健全与相关部门的轨道交通灾害事故处置联动机制,明确各部门应急协作的具体规程和要求,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演练,提高整体处置能力,并积极推动轨道运营单位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加强与当地城市轨道交通主管、建设部门联系,组织消防官兵对辖区已投入运营和在建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全面细致的熟悉,针对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加强灭火和应急救援技战术研究,制定完善灭火救援预案。要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灾害事故灭火救援的需要,有针对性地配备路轨两用消防车、大功率排烟车、核生化侦检车等特种车辆装备,切实做到一旦发生灾害事故,快速响应,统一指挥,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和损失。
 
    通知强调,广泛开展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宣传教育。要积极协调交通运输部门、轨道运营单位加强常态化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并落实日常宣传工作制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全员消防演练,切实提高员工消防安全素质和自防自救能力。要将城市轨道交通作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的有效载体,通过设立咨询台,设置消防宣传橱窗标牌,组织消防志愿服务,利用广播、视频系统滚动播发消防公益广告、安全提示,开展针对性、常态化的消防宣传教育。要利用“119消防日”、“防灾减灾日”等重要节点,集中开展形式多样的轨道交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据了解,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不久前成立联合督导组,对上海、重庆、大连等9个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了专项督导,检查发现一些城市的轨道交通存在部分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投入试运营,消防设施存在故障,应急疏散设施不完善,轨道运营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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