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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规定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上“保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7-04   浏览次数:719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省消防总队的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政府规章的出台为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浙江省消防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管理规定》明确了针对高层建筑的“九条禁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得违规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制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或者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避难层(间)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不得拒绝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义务,或者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不得实施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其中,对超负荷用电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影响灭火救援的行为,将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专家指出,高层建筑火灾是发生频繁、危害甚烈、最难救援和逃生的一类。而当前高层建筑层出不穷,仅杭州主城区就有3300多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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