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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临时建筑安全现状及火灾管控的对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盐城市消防支队   浏览次数:798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前言:临时建筑的定义

    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建造使用,而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比如:铁皮房、遮阳棚、房顶棚屋、棚架、工棚搭建的临时棚屋等,总之临时性建筑不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

    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对于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建(构)筑物,其有效期也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即自行失效。即使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且延期申请只能一次。已超过两年期限而未获准延期,那么它在性质上属于违法建筑。

    一、响水县临时建筑的现状

    随着国家沿海开发战略的推进,近年来,响水掀起一轮建设高潮。造纸、造船、化工、新能源等大型项目不断落户响水,同时县城改造及房地产开发也在大兴土木。这些项目的在建工程施工现场搭建了众多的临时建筑,主要用于工程施工人员居住及办公,临时建筑的各种消防设施设置及维护较差,火灾隐患众多,加之居住人员多为外地流动人员,消防安全意识薄弱。

    二、临时建筑的火灾危险性

    近年来,响水县临时建筑火灾频发。临时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临时建筑存在火灾防控漏洞

    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消防部门可以对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管理,但是住宅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除外。

    所以,对于临时建筑,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修建时必须报经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只需经过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因此,临时建筑的火灾防控难度很大。

    2、违规用电用火情况多,火灾危险性大

    临时建筑因搭建时为临时使用,一般电线老化严重或者负荷较小,少数工人及居民安全意识淡薄,不能及时更换老化电线或者在房间内私自使用电炉或其它大功率电器,火灾起因多为用电超负荷引起线路燃烧引起。

    3、可燃、易燃物品多,火势蔓延迅速

    建筑工地临时用房一般人员密集,电器较多,同时管理上容易不规范。临时建筑多用于居住、办公及堆放一些施工材料,多为易燃物品,这些物品的火灾危险性都很高,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蔓延极为迅速,容易火烧连营,造成极大地损失和人员伤亡。

    4、消防安全条件差,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一些建筑工地没有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随地堆放建筑材料,堵塞消防车道。

部分施工单位受临时观念影响不重视消防工作,主观上不舍得投入资金,购买必要的消防器材。

    三、对于响水县临时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建议

    1、加大管理力度,杜绝先天隐患

    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临时建筑的主管部门为规划部门,临时建筑在使用前应到规划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且满两年必须拆除,而就响水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许多临时建筑已为违法临时建筑,所以建议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对违法的临时建筑进行摸底并集中清理,这样能从源头杜绝先天隐患的发生。

    2、深入贯彻新的标准规范,从源头遏制火灾萌芽

    2009年中央电视台新址附属文化中心火灾和2010年上海胶州路教师公寓火灾,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为深刻吸取教训,亡羊补牢,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施工现场火灾事故,公安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主编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并于2011年8月1日起实施。

    该规范重点对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临时建筑的防火设计、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等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是集防火技术与安全管理于一体的综合性规范。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中有关规定:宿舍、办公、厨房、锅炉房、变配电房等临时用房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米,其搭建主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必须达到A级(采用金属夹芯板材的芯材燃烧性能等级也应严格达到A级),并将搭建主材和金属夹芯板材的燃烧性能检测报告存放在施工现场的安全台账中,以备检查。各类临时用房的用电线路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开关、插座、灯具等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每间宿舍应单独安装限电自动控制器。各参建单位应加强对临时用房防火管理工作的日常检查,严禁在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生活电器和明火灶具。消防部门可以主要对临时建筑搭建主材的燃烧性能和临时用房的用电线路进行重点检查,以消除临时建筑的火灾隐患。

    3、各部门通力配合,齐抓共管,全力消除临时建筑消防安全隐患

    根据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响水实际情况,为吸取以往火灾事故教训,加强临时建筑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各类灾害事故的发生,建议由安监部门牵头,规划、城建部门对临时建筑进行全面摸底排查,主要从临时建筑是否经过审批手续入手,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或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的临时建筑,责令其限期拆除;公安、消防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临时建筑的搭建主材及用电线路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电力部门对临时建筑比较集中的地方进行线路排查,确保电力安全。各部门通力合作、齐抓共管,以共同达到消除临时建筑火灾隐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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