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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特点和基本防火要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3-16   浏览次数:1028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江苏沿海开发上升为国家战略后,盐城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港口建设如火如荼,同时吸引国内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参与建设明显增多,总平面布置对石油化工企业的消防安全显得十分重要。以前盐城化学危险品生产企业主要是精细化工,防火要求主要是执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而石油化工企业是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火灾危险性较前者大,防火要求主要是执行的《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笔者结合工作实际,以《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石规》)为指导,就如何做好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消防安全试做一些探讨。

一、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特点和基本防火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的主要生产特点:一是工厂的原料、成品或半成品大多是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二是生产大多是在高温、高压条件下进行,可燃物质可能泄漏的几率设高,火灾危险性较大。三是工艺装置和全厂储运设施占地面积较大,可燃气体散发较多,是全厂防火的重点;水、电、蒸汽、压缩空气等公用设施,需靠近工艺装置布置;工厂管理是全厂生产指挥中心。

根据上述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特点,为了安全生产,满足各类设施的不同要求,防止或减少火灾的发生及相互间的影响,在总平面布置时,应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将上述工艺装置、各类设施等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既有利于安全防火,也便于操作和管理。

二、设置位置和风向的防火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通风不良的地段,以防止可燃气体积聚,增加火灾爆炸危险,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公路、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石规》要求。

三、工艺装置和相关设施的防火要求

1、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的阶梯上,但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

3、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4、空分站要求吸入的空气应洁净,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宜位于散发乙炔及其他可燃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防止吸入空分装置,则有可能引起设备爆炸等事故。

5、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在事故排放时可能产生“火雨”,且在燃烧过程中,还会产生大量的热、烟雾和有害气体等。其在风的作用下,如吹向生产区、对生产区的安全有很大威胁。为了安全生产,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6、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烃罐装站及各类物品仓库等,由于机动车辆频繁进出,汽车排气管可能喷出火花,若穿行生产区极不安全。为提高厂区防火要求,上述设施应靠厂区边缘布置,设置围墙与厂区隔开,并设独立出入口直接对外,或远离厂区独立设置。

7、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防止发生火灾损坏高压架空电力线,影响全厂生产。

四、消防站及消防设施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应设置与生产、储存、运输的物料和操作条件相适应的消防设施,供专职消防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使用。大中型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占地面积大,远离城市和城镇,距公安消防队较远,应设置消防站。

1、消防站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服务范围应按行车路程计,行车路程不宜大于2.5Km,并且接火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宜超过5分钟,宜避开工厂主要人流道路,应便于消防车迅速通往工艺装置和罐区。

2、消防站的组成、应视消防站的车辆多少、规模大小以及当地的具体情况考虑确定。

3、为避免罐区发生火灾产生的辐射热使泡沫站失去消防作用,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可燃液体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米。

4、消防泵房、消防水池的设置位置在总平面应明确,同时确保安全,建议不宜设置在生产区。

5、生产区、公用及辅助生产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和区域性重要设施的火灾危险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电话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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