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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一医院因用不合格保温材料被罚两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2-23   来源:慧聪消防网   浏览次数:1224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近日,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公安消防大队联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对建工程外墙保温材料进行检查时,发现县人民医院家属院外墙保温工程使用的外墙保温材料存在火灾隐患。

近日,为全面打好“清剿火患”战役,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公安消防大队联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对建工程外墙保温材料进行检查时,发现县人民医院家属院外墙保温工程使用的外墙保温材料存在火灾隐患。

经现场燃烧鉴定,其燃烧性能为B级,不符合国家规定,一旦发生火灾,整个住房就会被这层可以燃烧的外衣所包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监督人员当即责令该工程队停止施工,并作出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

按照公安部(公消[2011]6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民工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建筑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要求,2011年3月15日后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的所有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使用燃烧性能达到A级的外墙保温材料。

“一定按照消防部门提出的要求和相关规定,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吸取教训,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立即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建筑工程达到消防标准。 ”该单位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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