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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燃制品应用过程中与相关规范之间的协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5-24   来源:中国阻燃学会   浏览次数:426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随着强制性国家标准GB20286-2006《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的发布与实施,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的应用得到了各方的广泛关注。其中,阻燃制品在应用过程中如何与相关规范协调是设计单位和消防部门共同关心的问题。

随着强制性国家标准GB20286-2006《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的发布与实施,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的应用得到了各方的广泛关注。其中,阻燃制品在应用过程中如何与相关规范协调是设计单位和消防部门共同关心的问题。

据有关专家介绍:我国的材料分级标准GB8624-2006《建筑制品燃烧性能分级》将建筑制品分为:A1、A2、B、C、D、E、F共七个燃烧等级,而GB20286-2006中将阻燃建筑制品分为:A2、B、C、D四个阻燃等级。GB20286针对A2、B、C、D四个阻燃等级的燃烧性能指标除多了一项燃烧烟气毒性指标外,其它指标与GB8624对A2、B、C、D相应等级的要求是一致的。与GB8624相比,GB20286不包括A1(不燃材料)、E(普通可燃材料)、F(易燃性材料)三个等级。这三个等级的建筑制品不能用于公共场所,但其它级别的建筑制品可根据其燃烧等级按相关规范的要求在公共场所中使用,但应采用燃烧烟气毒性符合要求的阻燃制品。除建筑制品外,纺织物的阻燃一级可与内装修规范的B1级对应,阻燃二级可与内装修规范的B2级对应,其它阻燃制品按GB20286的规定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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