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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条款释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9-16   来源:清华消防网   浏览次数:687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针对规范中不易理解的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条款进行理论和实际说明,从而使人们对各种类型气体灭火系统选用、设计、计算、安装、使用有更进一步的熟悉和正确使用。

1.概述

气体灭火系统是传统的四大固定灭火系统(喷水、气体、泡沫、干粉)之一,应用范围广泛。气体灭火系统的最大特点:灭火中和灭火后对设备与环境无任何损坏和污染,绝缘性好,无电起火的设备能在很短时间内恢复正常工作。 喷水、泡沫、干粉固定灭火系统在灭火中和灭火后对环境和设备将造成损坏和二次污染(如:水渍、深入设备内部的粉尘和泡沫残留物),不能用于保护高精度的设备和珍贵物品。

近年来,为了保护大气臭氧层,维护人类生态自然环境,国内外消防界已研制出多种替代卤代烷1211、1301的气体灭火剂及哈龙替代气体灭火系统。在本规范实施前,有各企业标准、地方标准,使气体灭火系统选用、设计、计算、安装使用、消防监督方面出现了很多问题。本规范的制定,明确了1301气体灭火剂及哈龙替代气体灭火系统的种类、性能参数、卤代烷1211、技术要求,有利于推动卤代烷1211、1301气体灭火剂及哈龙替代气体灭火系统技术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本人从事气体灭火系统研发、试验、设计计算、生产检验、销售及安装调试等工作有近十年时间,现将本人对《气体灭火系统规范》中轻易产生歧义的相关条款的理解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介绍给各位同仁,希望在气体灭火系统产品的设计计算、使用中与大家共勉。

为了对规范中不易理解条款进行解释说明,以便读者查对规范原条款,本文按规范中保留下来的条款顺序进行编排。

(二)

3.4 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

3.4.1 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1倍。

3.4.2当IG541混合气体灭火剂喷放至设计用量的95%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60s且不应小于48s。
 
3.4.3 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28.1%,其它灭火浓度可按本规范附录A中附表A-3的规定取值,惰化浓度可按本规范附录A中附表A-4的规定取值。本规范附录A中未列出的,应经试验确定。

解释与实践应用:本规范中未明确规定多种类可燃物质的灭火设计浓度。依据有关地方标准,建议除规范表A-3中的可燃物,如: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电气设备火灾、配电室、发电机房等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37.5%,图书档案、文物资料库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43%,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最高灭火设计浓度不宜超过52%。

3.4.4 灭火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内的电气设备火灾,宜采用10min;

2 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20min;

3 其它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10min。

3.4.5 储存容器充装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充压,20℃,充装压力为15.0MPa(表压)时,其充装量应为211.15kg/m3;

2 二级充压,20℃,充装压力为20.0MPa(表压)时,其充装量应为281.06kg/m3。

解释与实践应用:目前国内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制造厂家,大多数生产一级15MPa(20℃)储存容器,一般生产70、80、90升三种,这三种瓶组内充装IG541灭火剂重量分别为:14.78Kg、16.89Kg、19Kg。高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70升充装42Kg二氧化碳灭火剂,IG541混合气体和二氧化碳气体储存容器中充装的这些重量叫标准额定重量,这些规格对应的额定重量不变,只随设计量的多少,来计算某一种规格储存容器数量。七氟丙烷储存容器内充装灭火药剂量是随防护区的容积大小和输送距离来决定的,每一个项目或组合分配系统均不一样,但同一套组合分配系统中的储存容器的充装量是相同的,也就是充装重量是一致的。

(三)

4.1 一般规定

4.1.1 储存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容器阀和集流管之间应采用挠性连接。储存容器和集流管应采用支架固定。

解释与实践应用:挠性连接管也叫高压连接软管一端连接灭火剂储存容器阀(瓶头阀)出口,另一端与集流管上的液流单向阀相连,起转向连接,输送灭火剂及减少气体释放时引起震动、冲击的作用。高压连接软管有两种结构:一种是软管两端是钢结构接头,其中一个接头是90゜,挠性软管部分在中间直管部分,该结构高压连接软管高度方向调节量很小,连接密封性能差。另一种高压连接软管两端是短距离的钢接头,挠性软管长度可在x、y轴两方向任意调节,连接密封性能较好。

2 管网系统的储存装置应由储存容器、容器阀和集流管等组成;七氟丙烷和IG541预制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应由储存容器、容器阀等组成;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应由发生剂罐、引发器和保护箱(壳)体等组成。

3  管网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宜设在专用储瓶间内。储瓶间宜靠近防护区,并应符合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有关规定及有关压力容器存放的规定,且应有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的出口。储瓶间和设置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的环境温度应为-10℃~50℃。

4 储存装置上应设耐久的固定铭牌,并应标明每个容器的编号、容积、皮重、灭火剂名称、充装量、充装日期和充压压力等。

5 储存装置的布置,应便于操作、维修及避免阳光照射。操作面距墙面或两操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m,且不应小于储存容器外径的1.5倍。

解释与实践应用:本条主要指有管网灭火系统瓶组间和预置灭火系统(柜式灭火装置)对灭火剂储存装置操作距离的要求,一般不宜小于1m,最小不应小于0.6m,目前国内灭火系统使用量较多,但直径最大的七氟丙烷储存钢瓶,150L、180L时直径为φ400mm。

4.1.2  储存装置的储存容器与其它组件的公称工作压力,不应小于在最高环境温度下所承受的工作压力。 解释与实践应用:受压零部件的公称工作压力应等于或大于该零部件的最高工作压力。该零部件的水压强度试验压力为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密封性能试验压力值一般为最大工作压力的1~1.1倍。水压强度试验压力是保证零部件安全性能,密封性能试验压力是确保产品密封性能和质量的。

4.1.3 储存容器、驱动气体储瓶的设计与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4.1.4 在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上,应设安全泄压装置和压力表。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应设安全泄压装置。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应符合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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