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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外墙饰面材料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4        浏览次数:301        返回列表

       各区、县建设局,五区一港两基地、大兴新区、纺织城发展办、城改办建设主管部门,各建设单位、工程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建筑外墙饰面材料生产企业:
为加强民用建筑外墙饰面材料的管理,提高外墙饰面材料应用品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法规以及住建部《关于加强建筑涂料生产与应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用建筑工程外墙饰面材料的设计、使用要遵循安全、美观、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应优先采用外墙质感涂料、柔性面砖、臻石漆以及装饰一体化等轻质材料进行外墙饰面,并合理搭配,与城市规划要求协调一致,体现多样化的建筑风格。
二、自2011年9月1日起,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工程,参照国家建筑标准图集《外墙外保温建筑构造》(10J121),凡建筑外墙采用粘贴保温板薄抹灰外保温系统者,禁止设计、使用瓷质面砖进行外墙饰面,3层以下(含3层)或裙房除外。
三、凡未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的各类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予通过,招标文件不予备案,节能专项验收不予通过,竣工验收不予备案。
四、凡进入本市建筑工地的各类外墙质感涂料、柔性面砖、臻石漆以及装饰一体化等轻质材料生产企业的产品由市建委(建筑节能与材料处)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和在市建委政务网站(www.xajw.gov.cn)上公告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印发),未经备案登记和公告的产品和材料,不得在本市民用建筑工程中使用。
五、建设、施工、监理等各参建主体应加强管理,对进入建筑工地的外墙饰面材料和产品严格把关,按照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进行抽样送检及质量监督检查,并严格施工操作规程。各类建筑外墙饰面工程完工后,必须按照有关规范规程进行验收,确保外墙饰面工程质量。
六、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将建筑外墙饰面工程施工质量纳入质量监督的重要内容进行监督检查。